百合幼兒園退費標準公告

  • 依據「苗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」。

主管機關:

苗栗縣政府教育處

公布機關:

苗栗縣政府

發布日期:

101.06.26

發布字號:

府行法字第1010127968號 令

異動性質:

訂定

施行日期:

 

法規類號:

 

主  旨:

訂定「苗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」。

法規名稱:

苗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

原法規名稱:

 

法規內文:

第 5 條
  幼兒中途入園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:
  一、學費、雜費:
  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,收取全額費用。
  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二。
  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一。
  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。
  三、其他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,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
第 6 條
 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  一、學費、雜費:
  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  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  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  (四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,不予退費。
  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。
  三、其他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 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
第 7 條
 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、課後延托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  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、課後延托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第 8 條
  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、課後延托費,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方式辦理,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
第 9 條
 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,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;就讀月數比例,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,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。

     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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