百合幼兒園退費標準公告
主管機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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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政府教育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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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布機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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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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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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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.06.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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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字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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府行法字第1010127968號 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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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動性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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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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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行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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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類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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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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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「苗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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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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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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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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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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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5 條 幼兒中途入園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: 一、學費、雜費: 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,收取全額費用。 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二。 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一。 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。 三、其他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,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第 6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 一、學費、雜費: 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 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 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 (四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,不予退費。 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。 三、其他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第 7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、課後延托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 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、課後延托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第 8 條 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、課後延托費,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方式辦理,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第 9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,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;就讀月數比例,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,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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